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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初審 賣地下保單要坐牢

  • 2010-12-29 14:45
  • 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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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案,未來販售地下保單最高可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罰金最高新台幣2500萬元。

     現行保險法第 167條之 1僅對販售地下保單處以行政罰,最高罰鍰 450萬元,但沒有刑責;修正草案加入刑罰並提高罰款。

    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羅淑蕾表示,今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險經紀公司,有將近 8成販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地下保單,其中包含人民幣保單。羅淑蕾說,「現行罰則太輕,業者根本不怕」。

 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裕璋支持修法,考量比例原則,經協調後,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,「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之保險業務者,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 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」。

     若犯罪所得達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,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 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     至於保險法第 1條之 1修正案「保險契約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」,陳裕璋強調,考量保險業者形象,建議保留再議。目前的規定是,消費者購買保單前的 3天審閱期及購買保單後的10天撤銷期仍舊有效。991229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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