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財政》關係企業假買賣,補稅開罰
2012-03-22 08:47
時報資訊
【時報-台北電】
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最近抽查某科技公司申報納稅情形,發現母公司向子公司取得大量進項憑證,而子公司再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。官員發現,母公司與關係企業之間有資金往來,涉嫌虛報營業成本、費用,補罰該公司400餘萬所得稅。

  賦稅署官員指出,某些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,常以大量子公司的進項憑證虛報營業成本,藉此降低帳上獲利。賦稅署在選案查核時發現,這些關係企業的營業額多在3,000萬元以下,大多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,據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。


  賦稅署表示,這類向關係企業進貨的情況,在公司帳面雖看不出違法情事,但關係企業間相互有資金往來,稽徵機關因此發現公司資金流向異常,據以查核後發現不法。

  官員指出,營利事業向子公司取得大量進項憑證,但其付款資金隨後又回流至原營利事業,且無相關進貨之事實,顯示為虛增成本、費用。

  另外,某些營利事業因行業特性,或因會計作業疏失,本身即有進項憑證取具不足的情況,再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;官員指出,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,亦屬違法,將按稅捐稽徵法開罰。

  財政部官員表示,營利事業應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前,先行檢視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。

  若有漏報情況,應儘速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,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。 (新聞來源:工商時報─記者林淑慧/台北報導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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