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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大富併凱擘 公平會有條件准了

  • 2010-10-29 13:59
  • 中央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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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 公平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,不禁止富邦集團蔡明忠、蔡明興兄弟以大富媒體取得凱擘,但附加13項條件;其中大富未經公平會同意,股權不得有所變動。

   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加開委員會議,決議不禁止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申報與盛庭股份有限公司、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大安文山等12家有線電視結合,但依公平交易法附加13項負擔。

     公平會表示,這項結合在現有法規架構下,對市場結構面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的不利益,且有助未來數位匯流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。兩者結合所控制的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數,尚未超過全國總收視戶數1/3;所供應頻道節目數,也尚未超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可利用頻道數1/4。

     不過,公平會發言人施惠芬表示,為了消弭未來市場限制競爭的疑慮,在13項負擔中有10項要求大富在經營權、經營團隊、共同經營、節目增加及其授權,以及聯合行為等,都應符合相關規定。

     她並表示,公平會也規定大富應履行確保整體經濟利益的事項,並在結合後5年內、每年7月1日前,提供有助於整體經濟利益的成果報告、自製、代理銷售節目契約書等資料,送交公平會備查。

     公平會指出,大富媒體股東包括明東實業、道盈實業、紅福投資、忠興開發等公司及蔡楊湘薰、蔡明忠、蔡明興等,都同時持有富邦金控部分股份。

     公平會表示,為避免大富與富邦金未來有不當資金往來,導致違反金融法規及影響市場秩序,也將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注意。

     未來大富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有以下變動,都必須先經公平會同意,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持有或取得其他有線電視業者、台灣大哥大與其從屬公司股權;以及股權出讓予台哥大及其從屬公司,但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在此限;大富董事、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上述公司經營團隊;參與其他有線電視業者作共用頭端網路設備、商標、客服業務或其他共同或委託經營行為;不得再增加其他自製、代理的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。

     同時,大富不得與結合事業以外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,共同從事定價、抵制等聯合行為,對於自製、代理的衛星廣播電視節目,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,以及用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的條件,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、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、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,或其他頻道提供者。991029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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