真荒唐 付630萬預訂媳婦
女方不來電 男方告詐婚
【黃哲民、丁牧群、郭芷余╱連線報導】為了借錢,竟有父母拿兒女婚姻當籌碼。新北市蔡姓保險女業務員為向保戶曾姓夫妻借錢,答應以女兒和曾男獨子交往訂婚為條件,向曾男借「預備訂婚金」630萬元,但女兒和曾男兒子始終不來電,曾男於是怒告蔡女一家三口涉詐欺取財。但板橋地檢署指男女交往應尊重彼此意願,蔡女沒保證婚事一定成,昨將全案不起訴。
被父母拿婚事當籌碼的兒女,都是大學畢業生,年紀都很輕,蔡女女兒24歲,淡江大學外文系畢業,曾男兒子25歲,濃眉大眼,相當有型,畢業於輔大歷史系,去年9月退伍,正準備報考地政士。他昨受訪說,喜歡順其自然發生的戀情,本來就對刻意安排的相親很抗拒,因拗不過父親堅持才與對方見面,兩人沒單獨約會過,更沒牽過手,因當初就覺得與對方個性可能不合,對婚事落空「完全沒有惋惜」,仍單身無女友。
簽合議書載明金額
曾男兒子說,父母至今常為此事爭吵,對於檢方不起訴,會聲請再議,若仍無效,會打民事官司要蔡女還錢。至於蔡女一家,記者昨聯絡不上,不知其回應。
據悉,蔡女(48歲)曾任多家保險公司業務員,前年因侵占保費與擅將客戶保單解約私吞遭起訴,曾男(80多歲)得知蔡女急需籌錢和解,提議若蔡女的女兒3年內跟自己兒子訂婚,他願付500萬元聘金,且可先借300萬元給蔡女應急,只要小倆口如期訂婚,他會再補足200萬元尾款。若雙方不能做親家,蔡女須全額還錢外加3.5%利息。
蔡女答應後,前年國慶日與丈夫帶女兒到曾家作客兼相親,雙方第一次見面,曾男夫妻便問是否願訂婚,蔡女女兒沒鬆口,僅說先當朋友看看。
子女從未單獨約會
曾男夫妻對外型清秀的「準媳婦」很滿意,當場和蔡女夫妻談妥借款轉聘金細節,接著前年11月與去年5月,便以蔡女女兒向曾男妻子預借「預備訂婚金」名義,共簽2份「同意合議書」,到去年7月止,曾家陸續借給蔡女共630萬元。
蔡女女兒雖多次到曾家作客,卻都與父母同行,從未與曾男兒子單獨約會,曾男兒子入伍後,雙方互動更少,幾已確定不來電。曾男兒子昨說,去年退伍打過2次電話邀約,「她都說沒空」,雙方便就此打住。
士官長退伍的曾男急於為獨子討媳婦,懷疑蔡女作梗以致婚事不順,去年6月在家和蔡女夫妻理論拉扯,曾男左臉頰撞擊廚房大門受傷,加上兒子退伍後仍約不到蔡女女兒,去年9月怒告蔡女一家三口涉詐欺取財,還指蔡女夫妻聯手勒頸推肩圍毆他,並強拉他和妻子到銀行提領150萬元,涉傷害與妨害自由。
蔡女喊冤指應讓年輕人先當朋友再談結婚,畢竟「感情需要時間培養」,但曾男兒子去當兵,女兒才很少與對方聯絡。蔡女丈夫也說無法強迫女兒,對方才因此提告。蔡女女兒也說,當時並無和對方兒子結婚念頭。
女方一家獲不起訴
板橋地檢署認為,雙方簽「同意合議書」重點是雙方子女如不能在3年內履約訂婚,蔡女得連本帶利還錢,代表曾男夫妻了解這門婚事未必能如願,蔡女也沒保證女兒一定和曾男兒子訂婚,況且婚約基於人格尊嚴考量,不能強迫履行,男女交往應尊重彼此意願。檢方認為全案不構成詐欺。
至於曾男指控蔡女夫妻涉傷害與妨害自由部分,檢方認定這是婚約破局反目提告,因曾男夫妻在銀行可求救但沒呼救,被打傷更隔3個月才報案,將蔡女一家三口不起訴。
「婚事當籌碼 離奇」
兩性專家廖輝英說:「現代社會還有拿兒女婚事當借錢籌碼的事,真的很離奇!」廖認為,只要錢的因素在男女感情還沒建立前就出現,這段關係就會變質,認為曾男應先讓兩人慢慢培養感情,而不是以錢為交換條件,換來官司。
廖輝英指出,父親急著幫大學畢業不久的兒子找媳婦,「不是爸爸對兒子沒信心,就是這個父親觀念有問題。」她認為雖然現代社會「剩男剩女」很多,但就算兒子要當頂客族,父親也不應介入,被強迫的愛情很難得到好結果;而父母若擔心兒女找不到對象,也有可能是因為現今年輕人經常宅在家不與人交際,因此年輕人也應多走出去,與人建立社交關係。
【約定婚事合議書】摘錄
女兒林○○向男方曾○○母親陳○○保單借「預備訂婚金」300萬,預定在3年之內確定日期訂婚,訂婚時由男方再提訂婚現金200萬,共計訂婚金500萬。
資料來源:不起訴處分書
付630萬預訂媳婦事件簿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2010
蔡姓女保險員因訴訟需錢和解,與客戶曾老先生達成口頭協議,讓蔡女女兒、曾家獨子交往,曾老同意出借聘金應急。
2010/10/10
蔡女帶丈夫、女兒到曾家作客兼相親,約定3年內雙方子女如期訂婚 ,曾家願付500萬元聘金。
2010/11/12
雙方簽訂第1份合議書,曾老出借300萬元「預備訂婚金」給蔡女。
2011/05
雙方簽訂第2份合議書,曾老再出借150萬元,之後2月內又陸續借給蔡女約180萬元。
2011/06/08
曾老指控蔡女及其丈夫為聘金給付與他爭執,蔡女勒他脖子、蔡女丈夫撞他,導致他臉部撞到廚房門受傷。
2011/09
曾老的兒子退伍,但約蔡女女兒2次,都遭拒絕。
2011/09/08
曾老報案指蔡女一家涉詐欺等罪。
2012/09/20
板橋地檢署處分不起訴。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