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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上市㊣《稅收》㊣欠稅50萬以上,追稅期加5年㊣未上市股票



2011-11-09 08:47
時報資訊
【時報-台北電】


為免千餘億舊欠稅案明年3月5日註銷,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,將50萬元以上大戶追稅期限,從5年延長為10年,追討至106年3月4日止。不過50萬元以下欠稅者屆時仍可「合法註銷」,財政部已決定優先追討。

  立法院96年修正稅捐稽徵法,將舊欠稅案件執行期限訂為5年,追討期限將在101年3月5日到期。根據統計,目前仍有5.8萬件,總額1077億元尚未追回。

  為維護租稅公平,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案,將欠稅50萬元以上大戶的追稅期限,從現行規定5年延長為10年,可追討至民國106年3月4日。


  修正條文也規定,在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,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,以及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的案件,無論欠稅金額多少,追稅期限均可延長為10年,一樣追討到106年3月4日。

  不過50萬元以下的欠稅者,追稅期限不再延長,財政部表示,今年起已將優先追稅門檻由5千萬元降至1千萬元,但為避免50萬元以下的欠稅者,明年3月4日後即無法再追討,財政部和法務部已決定先針對這些欠稅案優先處理。

  另外,現行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,列為優先受償的稅捐包括:土地增值稅、地價稅及房屋稅,立法院昨天也增訂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、變賣貨物的營業稅,優於普通債權,可優先受償。

  賴士葆表示,現行稅捐稽徵法設計不良,造成每年有7成以上房屋遭法拍的民眾變成欠稅戶,欠稅金額超過16億元,因此他提案修正,明訂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,以免民眾「此債綿綿無絕期」。 (新聞來源:工商時報─記者崔慈悌/台北報導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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